关于栾川县新建水库一期工程九鼎沟水库(赤土店镇水源工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洛阳-栾川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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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库(赤土店镇水源工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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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水库****水库(赤土店镇水源工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栾****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4MA46B3YN28)委托****编制的《****水库****水库(赤土店镇水源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分局初审意见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赤土店镇伊河二级支流九鼎沟河上,坝址位于赤土店镇赤土店村疙瘩上组,****水库是一座以供水为主、兼顾防洪的小(1)型水库,水库设计总库容为202.21万m3,兴利库容为 145.90万m3,建成后供水范围主要为赤土店镇镇区及赤土店镇相邻的**县**地区,拟解决规划年25715人的生活用水问题。项目总投资14612.01万元,环保投资307.518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合理设计施工方案,降低施工对河流流量的影响,做好初期蓄水调度,合理控制蓄水速率,保障下游生态流量,在生态基流支管出口处设置生态流量实时监测系统,保障坝下下泄水量,降低水库运行对下游河道水温、水生生态的潜在扰动。

2.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做好陆生生态、水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尽快恢复地表植被,落实生态修复措施。

3.废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流程,选择先进、低尘施工工艺,采取施工材料堆存点加盖苫布、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洒水降尘、湿法作业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4. 废水。施工期,基坑内产生的养护废水等施工废污水单独收集后经沉砂池沉淀后回用,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行期管理区生活****设备处理后回用于管理区植被的浇灌,不外排;做好库区及上游环境污染监督监察,实施水库隔离防护工程,加强流域水环境监管,减少库周污染源。

5. 噪声。合理设置施工场地及施工时间,选用低噪施工设备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设置隔声屏障,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不利影响。

6. 固废。施工期运输弃(余)方的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禁止在指定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环境监测、环境空气监测、声环境监测、 陆生生态调查、水生生态调查、移民安置点环境监测等监测计划。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水利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批。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6年11月6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区开元大道248号利丰商务大厦东座16楼(471000)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1042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