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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民政局****敬老院****中心敬老院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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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公司在本项目中标公示期内拟派项目经理存在在建工程,经调查情况属实,采购人已决定改变中标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我局对此案件调查中******公司积极配合并对投标情况作出了详细说明,对拟处罚决定作出了申诉。经查明:******公司在此项目投标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资料虚假,属于公司内部人员信息沟通不畅,部分职员对工作存在惰性造成的,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伪造、变造、借用等主观故意手段骗取中标行为,经查其信用记录此类行为初次违法,在采购人决定改变中标结果之前的沟通中主动提出接受废标结果,公示期间******公司没有提出质疑、投诉,主动消除、减轻了危害后果。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27759.61元(贰万柒仟柒佰伍拾玖元陆角壹分); 2.责令加强企业****政府采购行为。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