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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餐厅灶具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9月3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伊滨区李村镇兰台嘉苑32号楼1单元102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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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分项报价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各项规格型号不明确,无具体型号信息,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多处要求提供体现所投产品型号的防腐蚀性能认证证书及对应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无具体型号的证书和检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依法签订合同;评审专家无一人提出异议,未依法独立评审。 2.投诉事项二:成交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立式支腿式商用双面电热电饼铛、双层烤箱和圆桶电煮面炉的制造商为******公司。经核实,该公司仅有饮水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无上述三种商品制造所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制造资格条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3.投诉事项三:本项目认定投诉人响应无效的理由为“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内容及要求的第11项燃气双炒一温灶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内容及要求的付款方式作出响应”,该废标理由不合理。投诉人所填燃气双炒一温灶制造商******公司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付款方式的响应与否并非磋商文件规定的强制废标项。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内容及要求第11项“燃气双炒一温灶”技术参数中虽载明“本产品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但该项未以任何特定标识标注为实质性要求;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又同时规定非"▲"参数不满足的仅作扣分处理。上述规定之间存在明显冲突。采购文件既未明示该项属于符合性审查的否决性条款,也未明示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将导致响应无效;对“付款方式”条款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采购文件亦未作出明确界定。采购文件的上述编制瑕疵,直接导致响应供应商对“规格型号”栏位填写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提交要求等产生理解偏差,也导致评审专家在符合性审查与评分标准的适用上产生分歧。被投诉人以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作为否决投诉人响应的依据,缺乏采购文件的明确支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 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被投****中学、****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餐厅灶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本项目原成交结果无效。 2.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及投诉请求2、3、4,因本项目已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再具备成立基础,本机关不予审查认定。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1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