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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智慧教学信息技术服务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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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我局在处理****智慧教学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存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的情况属于事实。根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 ****财政局 | ||||
| 2026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