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环审〔2026〕42号
固****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毅川****公司编制的《固****公司****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县政府信息公**台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位于**县秀水街道312国道与030乡道交叉口东北480米。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9万元,占地面积15225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废润滑油收集-分类-暂存-出售,主要设备有拆解平台、叉车、切割机等拆解设备,建成后年拆解报废农业机械600台。
二、****公司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切实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切割、剪切废气和油烟抽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切割、剪切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油液抽取回收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全密闭建设,再经抽气引****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有关限值规定。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合理布局,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设置规范的临时贮存场所,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暂存。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本项目为**项目,新增废气总量实行双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0.0027t/a、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002t/a,****环境局统筹分配。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涉及的外排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环保验收,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政策和要求。由**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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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