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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9月18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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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投诉事项2:将中标公告截图、中标网站查询网址和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只有经招投标流程的业绩才有效,限制了对非招标项目的业绩认可,变相圈定了业绩类型。投诉事项3: 将第三方检验报告证明、拉载装置试验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事项4: 综合实力评审项将“专利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货物本身性能、质量等关键要素无直接关联,违反相关法规中评审因素应与货物质量相关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诉事项5: 要求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本项目的产品类别或核心产品类别不合理,变相限定特定供应商,涉嫌为其提供竞争优势,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6: 招标文件要求第三方质检验收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负担不合理,应明确产品通过验收质检验收所需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纠纷经质监部门认定后,非中标人原因则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以平衡双方权益。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决定:本次投诉不成立,不予支持。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11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