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2026****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阳光采购框架协议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3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诸****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小夏街与育翔路交叉口西南160米丰客隆一楼 | ||||
| ||||
|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2026****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阳光采购框架协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面粉质量标准引用存在新旧标准衔接错误,这一自相矛盾的技术要求,使得任何供应**无法提供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面粉产品。2.食品安全责任险承诺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变相门槛,这种资格条件的设置,直接改变了潜在供应商的构成和竞争格局,必然对成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3.将仓储场地面积、分拣场地面积、冷冻冷藏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列为评审因素,涉嫌歧视中小企业。4.评审方法选择“质量优先法”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5.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且排斥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6.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依据不充分。7.征集文件未落实商****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导致所有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均无法就包装合规性作出有效响应,评审时也无法对此进行客观评价,构成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和采购质量的严重瑕疵。采购人/代理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事实依据:投诉人声称其已依法获取征集文件,属于潜在供应商,应当有权对征集文件提出质疑,不应被剥夺质疑权利。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投诉请求:删除采购文件中相关不合理的条款、对违规事项进行全面整改后依法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为框架协议采购,预算金额****0000.00元,2026年7月30日发布征集公告,2026年8月19日开标。本项目征集文件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二)投诉人于2026年8月18日下载获取征集文件,但未按征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诉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等,不含食品销售或食品经营相关内容;截至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未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被投诉人2于2026年8月2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经核查后于2026年9月3日作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投诉人不具备本项目合格潜在供应商资格、无权提出质疑为由不予受理,并邮寄送达投诉人。 ****机关向投诉人进一步调查取证,于2026年9月30日向投诉人发出该项目有关情况的询问函: 1.招标文件中对该项目有特定资格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你单位是否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你单位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你单位是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投诉书中称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你单位是否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是否知晓并理解滥诉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等)。 以上5项内容要求投诉人逐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均未正面答复任何以上内容,也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虽下载获取了征集文件,但本项目明确要求供应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诉人未取得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亦不包含食品销售,根据现有材料也不能证明投诉人具备本项目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因此,投诉人不符合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9号,投诉人不具备对本项目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因此,投诉人本次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财政局 | ||||
| 2026年11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