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年产3万吨新能源铸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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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0581MA9GE60C9T)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3万吨新能源铸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年产3万吨新能源铸件项目位于**省******开发区**市动力产业园9号厂房。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设置两条生产线。生产工艺:原料—制芯—造型—熔化—浇注—落砂—砂处理—抛丸—打磨—电泳。主要设备:电炉、造型线、制芯机、砂处理系统、抛丸机、打磨机、电泳线等。项目建设性质为**,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385万元,占总投资的3.21%。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年产3万吨新能源铸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24****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3万吨新能源铸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两条生产线电炉上料、熔化、球化废气收集后,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分别由20m高排气筒排放;两条生产线浇注废气通过集气设施收集后,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设备处理后,分别由20m高排气筒排放;两条生产线热芯盒制芯废气收集后,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设备处理后,分别由20m排气筒排放;两条生产线砂处理、落砂、抛丸废气分别采用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打磨废气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电泳及烘干废气经低氮燃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间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企业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等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项目本项目电泳线废水中脱脂废水先进行调节+隔油+混凝气浮预处理,磷化废水先进行调节+化学沉淀预处理,脱脂废水及磷化废水先经预处理后与电泳废水混****处理站(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混凝沉淀)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水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进入污水管网进入****公司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公司收水指标。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电炉、砂处理系统、抛丸机、打磨机、泵、风机等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降噪、消声等降噪措施,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增加5.7662t/a,双倍替代来源为**市栋****公司关停形成的减排量和**市****公司热工车间关停形成的减排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0.0105t/a,双倍替代来源****公司隧道窑烟气除尘脱硫形成的减排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加0.2292t/a,双倍替代来源为林****公司燃气锅炉脱硝治理形成的减排量;VOCs排放量增加1.5456 t/a,双倍替代来源为**市****公司、**市****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形成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加0.5066t/a,总磷排放量增加0.0051 t/a,替代来源为**路至水磨山老桥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形成的减排量。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5.7662t/a、二氧化硫0.0105t/a、氮氧化物0.2292t/a、挥发性有机物1.5456t/a。出厂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5426 t/a、总磷0.0232 t/a;排入外环境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5066t/a、总磷0.0051t/a。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10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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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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