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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00MAE5TEH1XJ | 建设单位法人:陈利广 |
| 胡海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示范区 |
| 汉魏大道与司马光路交叉口东南400米 |
| ****动力电池结构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伊滨区 汉魏大道与司马光路交叉口东南400米 |
| 经度:112.612580 纬度: 34.584510 | ****机关:****环境局伊滨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8-21 |
| 伊滨环表〔2026〕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00MAE5TEH1XJ001X |
| 2026-08-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 183.7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00MAE5TEH1X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300MAE5TEH1XJ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300MA47T98N2L | 竣工时间:2026-08-24 |
| 2026-09-06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9-12 |
| 2026-09-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388774.****.cn/123pan/CAT5vd-ApUB3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年产880万件电池结构件,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2条电池结构件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本次验收对建成的一期工程10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一期规模为年产400万件电池结构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年产880万件电池结构件,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2条电池结构件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本次验收对建成的一期工程10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一期规模为年产400万件电池结构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一开料一冲压一自动拉伸—去毛刺—清洗—风切干燥—外观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一开料一冲压一自动拉伸—去毛刺—清洗—风切干燥—外观检验—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拉伸油净化过程产生的不凝油气:采用“吸附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纯水制备排放的清净下水一起由污水管网排至****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固废:一般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反渗透膜由设备维护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拉伸油净化过程产生的不凝油气:采用“吸附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纯水制备排放的清净下水一起由污水管网排至****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固废:一般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反渗透膜由设备维护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727 | 1.6054 | 0 | 0 | 0.727 | 0.727 | |
| 0 | 0.0236 | 2.2521 | 0 | 0 | 0.024 | 0.02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04 | 0.0194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43 | 0.0508 | 0 | 0 | 0.004 | 0.004 | / |
| 1 | 生活污水:化粪池;生产废水:1****处理站,漂洗废水配套1座二级膜过滤处理设施,1套低温蒸发系统,离心过滤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生活污水:化粪池;生产废水:1****处理站,漂洗废水配套1座二级膜过滤处理设施,1套低温蒸发系统,离心过滤设施 | 经监测总排口处废水pH值7.1-7.3,COD排放浓度21-28mg/L、SS排放浓度14-21mg/L、石油类排放浓度0.21-0.27mg/L、氨氮排放浓度1.03-1.25mg/L、总氮排放浓度4.99-5.29mg/L、总磷排放浓度0.02-0.05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未检出,总排口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1 | 拉伸油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气配套吸附棉+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 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20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17kg/h,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浓度、去除效率也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为80mg/m3,建议去除效率为70%”的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中“通用涉VOCs排放差异化管控要求”:NMHC排放限值不高于30mg/m3。 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附件2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建议排放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2.0mg/m3。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20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4.0mg/m3。 | 拉伸油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气配套吸附棉+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 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拉伸油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气配套吸附棉+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平均最大排放浓度5.37mg/m3,平均最大排放速率0.0158kg/h,去除效率82.9-83%;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20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17kg/h,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浓度、去除效率也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为80mg/m3,建议去除效率为70%”的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中“通用涉VOCs排放差异化管控要求”:NMHC排放限值不高于30mg/m3。 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下风向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周界浓度最高点为0.62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附件2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建议排放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2.0mg/m3。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为浓度最大值为1.55mg/m3,厂区内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52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20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4.0mg/m3。 |
| 1 | 基础减振、密闭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基础减振、密闭隔声等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排放最大值为55dB(A),夜间噪声排放最大值为45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昼间≤65、夜间55)。 |
| 1 |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反渗透膜由设备维护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反渗透膜由设备维护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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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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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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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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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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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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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