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疑内容
问题一:企业获奖情况: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的房建类项目曾经获得过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二星级得 1 分,三星级得 2 分,最高得 2 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彩色扫描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三)地域/行业歧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二:招标公告第3.3条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其中勘察甲级资质的设置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关于勘察甲级资质。本项目勘察对象为3栋学生宿舍楼及道路、广场、围墙、室外管网、绿化等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属荷载分布均匀、结构形式常规、无特殊岩土工程问题的普通公共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复杂程度按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划分属中等或简单类别,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即可承担本项目勘察任务。要求勘察甲级,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三:评标办法评分因素“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2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作同等要求,业绩规模门槛超出本项目最大单体建筑规模;关于业绩规模门槛。本项目最大单体建筑11#学生宿舍楼建筑面积为22959.20平方米,而评分办法却要求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有“单项合同2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业绩方可得分。该业绩规模门槛明显高于本项目最大单体建筑的规模,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实质上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评分因素中的规模、面积等量化指标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一般不应高于本项目对应指标。
答复: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49668.44平方米,类似业绩按单项合同总设计规模(非单体规模)执行。
问题四:评分因素“企业获奖情况”将各类勘察设计奖项、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作为加分条件,并要求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及链接”方可得分。关于奖项及绿色建筑标识加分与证明形式: 1.招标文件将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获得的省级、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项设置为企业信誉加分(最高10分),将项目负责人个人获奖另设加分(最高2分),对成立时间较短或未曾参评的潜在投标人构成事实上的排斥,且奖项数量与本项目履约质量无必然关联,存在引导“奖项堆砌”的倾向。 2.评分因素将“承担过的房建类项目曾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二星级得1分、三星级得2分”作为加分条件,而本项目招标范围及设计要求中并未要求本项目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三星级标准,却要求投标人既往项目必须取得更高等级的绿建标识方可得分,该加分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超出项目实际履约需要。 3.上述业绩、奖项及绿建标识均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网上中标公示截图(链接)及标识证书彩色扫描件,“否则不得分”,证明形式要求过于单一,排除了通过非电子化交易平台招标、无网上公示环节的真实业绩,不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24年第16号)关于不得限定特定形式、渠道证明材料的精神。综上,请求取消上述加分项;如予保留,请降低分值权重、放宽奖项及标识认可范围,并将证明材料放宽为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证明、证书扫描件等任一有效材料。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
联系人:陈老师 姜老师
联系电话:0372-****866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于帅
联系电话:158****2239
监督部门:****开发区****管理局****执法局)
监督部门代码:****0502K****502XW
监督部门联系人:黄佳斌
监督部门电话:037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