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林州市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能源商用车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安阳-林州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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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年产2万吨新能源商用车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10-27

****环境局

关于****年产2万吨新能源商用车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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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914********247220A)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2万吨新能源商用车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年产2万吨新能源商用车铸件技术改造项目位于**省**市**市黄华镇(归属合涧镇管辖)。项目拆除1#车间(即西车间)现有1.5万吨/年铸造生产线熔化、浇注及砂处理设备,保留抛丸、打磨设备及配套环保设备;保留2#车间(即东铸造车间)1.5万吨/年铸造生产线;3#车间(由1#成品库改建)**1条全自动静压生产线,改造完成后年产2万吨汽车配件。生产工艺:覆膜砂制芯→造型→下芯→合箱→浇注→冷却→落砂→抛丸清理。主要设备:1条全自动静压流水生产线,3吨中频感应电炉2套,全自动静压生产线1条、抛丸机1台及其他配套设备。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155万元,占总投资的3.875%。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年产2万吨新能源商用车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23****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2万吨新能源商用车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中频电炉上料、熔化、球化废气二次密闭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排放;浇注废气经二次密闭+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排放;制芯(热芯盒)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排放;落砂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砂处理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新老各1套)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新老各1套)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东、西侧机加工废气分别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排放。

企业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6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等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本项目中频电炉冷却水排水经收集池收集后冷却废水用作砂处理降温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由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中频电炉、静压造型线、砂处理线、通过式抛丸机、制芯机、除尘风机等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降噪、消声等降噪措施,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2.3189t/a、二氧化硫0t/a、氮氧化物0t/a、挥发性有机物0.7627t/a、化学需氧量:0t/a、总磷0t/a。本项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来源为****“以新带老”的削减量。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不新增总量指标。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10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211

传真:0372-****211

通讯地址:**市**区文明大道东段(455000)市民之家B205室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