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阳市天瑞车桥有限公司安阳天瑞年产5万吨汽车配件技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安阳-林州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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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瑞年产5万吨汽车配件技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10-23

****环境局

关于******天瑞年产

5万吨汽车配件技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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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914********6028629)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天瑞年产5万吨汽车配件技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位于**省**市**市姚村镇史家河村,拟投资6000万建设**天瑞年产5万吨汽车配件技改扩建项目。主要设备包括:一条全自动铸造流水生产线,5吨中频感应电炉3台,射芯机、抛丸机、砂处理设备、电泳设备、打包机及其他配套设备。主要工艺:制芯-熔化-球化-浇注-砂处理-抛丸-打磨-电泳。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规模为年产5万吨汽车配件。项目环保投资437万元,占总投资的7.28%。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22号),****环境局**分局《关于******天瑞年产5万吨汽车配件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林环〔2026〕10号),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熔化废气和球化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制芯(热芯盒)废气、浇注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设备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砂处理废气、落砂废气经3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先经自带旋风除尘器预处理)和打磨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电泳槽、烘干炉有机废气经1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湿式机加工废气采用3套“集气罩+静电油烟净化器”装置处理后经3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间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由1套生物除臭装置(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限值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项目含油废水、含氟废水先经除油除氟预处理(处理规模为20m3/d,处理工艺为“隔油+pH调节+混凝沉淀+pH反调”),然后与纯水洗废水共同****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m3/d,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池+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废水共同经污水管网排入****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要求及****公司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洗车。项目扩建后职工人数不变,不新增生活用水,现有工程生活废水由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产噪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增加4.9151 t/a,双倍替代来源为安****公司关停炼钢产能形成的减排量;VOCs排放量增加2.199 t/a,双倍替代来源为**市****公司、林****公司和****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形成的减排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加0.3431t/a,总磷排放量增加0.0034 t/a,替代来源为**路至水磨山老桥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形成的减排量。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9.8801 t/a、VOCs3.4726 t/a。出厂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6433 t/a、总磷0.0063 t/a;排入外环境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3431 t/a、总磷0.0034 t/a。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 10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211

传真:0372-****211

通讯地址:**市**区文明大道东段(455000)市民之家B205室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