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破产管理人 | |
| ****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1日作出(2026)豫13破申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9月2日作出(2026)豫13破31号决定书,****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6年10月16日,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召开。现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许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审****公司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为**省**市雪枫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一凡。公司经营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批发销售及仓储、进出口服务等。债务人自2025年2月起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目前已全面停止营业。现登记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中心(持股30%)。根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原有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已于2025年度全部清理处置,但因核心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及资产处置台账未向管理人移交,前述资产处置的具体价款、资金流向及去向目前无法查清。 二、审计工作目标。 ****公司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2026年8月21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进行全面审计,查清债务人财务状况及破产原因,为管理人审查债权、追收财产、行使撤销权与追回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以及推进破产财产分配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支撑。审计基准日为2026年8月21日。 三、审计工作范围与内容 审计机构应在管理人已接管及后续移交的资料范围内,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基础财务状况核查。核实截至审计基准日债务人的总资产、总负债及净资产,就“是否资不抵债”出具结论性意见;逐项列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构成及长短期借款、应付账款、欠付职工工资及税款等负债构成;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协助管理人开展后续催收。 (二)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核查。查清债务人的历史股东及现任股东的出资是否实缴到位,结合银行流水与会计凭证,明确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全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工商档案显示注册资本已实缴,但仍需从资金流水层面验证实缴的真实性与资金去向。 (三)可撤销与无效行为专项审查。对《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受理前一年内行为(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进行专项审查;对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隐匿、转移财产及虚构债务等无效行为进行核查,发现后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 (四)关联方往来与财务混同审查。全面梳理债务人与****集团有限公司、****中心(普通合伙)、关联方****公司、**市海王****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查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利益输送或财务混同情形,****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管理人在前期调查中已注意到,债务人****商贸中心账户收取垫资款的经营模式,****中心申报的1849万余元债权及****公司申报的代付债权均因财务独立性存疑未获管理人确认,审计机构应对相关资金流转路径作重点核查。 (五)资产处置与资金去向追溯。针对债务人2025年度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清理处置的情况,追查处置的成交价款、收款账户、资金使用及最终去向,尽可能还原资产处置的资金链条。对已接管的三辆车辆(豫R99U88、豫R051FL、豫RU5555)及尚未接管的其余车辆的权属状态、是否存在处置或变卖情形进行财务层面的核查与说明。 (六)高管履职与职工债权核查。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期间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或挪用企业财产的行为;结合债权申报资料与财务账册,对职工债权(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社保费用等)进行复核,出具核查意见。 (七)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专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欠税及滞纳金核查、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财务影响分析、对债权人申报债权中涉及财务数据的事项提供复核意见、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审计事项接受询问等。 四、关于财务资料现状的特别说明与工作要求。 管理人预计于近期接收债务人部分账目及会计凭证。但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披露的情况,债务人完整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税务资料等核心财务资料此前长期未向管理人移交,现有资料在完整性、连续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机构在参选时应充分评估上述客观条件,并在申报文件中就“在资料可能不完整、不连续条件下开展审计的工作方案”作出专门说明。管理人要求中选机构采取以下方式推进工作:就已接管资料先行审计,同步向管理人提交需补充资料的详细清单;对因资料缺失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事项,依法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逐项说明受限范围、缺失资料类型及管理人已采取的获取措施。审计机构不得以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承接或拒绝出具报告,但有权在报告中如实披露审计范围受限的事实。 五、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事务所执业证书,在**省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法院司法鉴定****协会推荐名册的机构优先。 (二)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 (三)具有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审计经验,近三年至少完成过2件以上企业破产审计业务。 ****公司、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未在近三年内为债务人提供过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五)接受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支付审计费用,并接受因资料移交进度导致的审计周期合理顺延。 六、申报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机构简介、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项目参与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及执业经历。 (二)破产审计业绩清单:近三年完成的破产审计项目名称、委托法院或管理人、审计基准日、报告出具时间及报告类型(无保留/保留/无法表示意见),并附相应委托合同或报告摘要的证明页。 (三)本项目审计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人员配置(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须具备破产审计经验)、时间安排、针对资料不完整情形的应对措施及拟采用的替代审计程序。 (四)收费标准及报价(包干价,含差旅、询证等全部费用),并注明是否接受分期或分配时支付。 (五)承诺书,至少包含: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工作中知悉的未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法院的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未经管理人同意不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 七、申报资料的提交。 (一)申报资料最迟于2026年11月6日17时前提交(管理人可根据资料接收进度在合理范围内调整截止时间,调整后另行通知已表达参选意向的机构)。 (二)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印章并密封),现场或邮寄至:**省**市**区张衡路中泰国际大厦13****事务所。联系人:李艳君律师,156****6768;郭**律师,166****1390。电子版同步发送至:****@qq.com。 八、评审与选定 ****委员会,于申报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评审综合考虑机构资质与规模、破产审计业绩(尤其是资料不完整条件下的审计经验)、项目团队配置、工作方案的可操作性、报价合理性等因素,确定中选机构和备选机构。仅有一家机构申报且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可直接与其磋商;参选机构均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胜任的,管理人有权不与任何机构签订合同。选定****人民法院备案后,管理人与中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九、特别说明。 (一)本次****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依法履职,****法院及债权人监督。 (二)审计费用的支付时点和方式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原则上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支付。 (三)本公告不构成管理人对审计工作成果的任何保证或对参选机构的聘用承诺。管理人保留根据资料接收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范围、时间要求及选聘条件的权利。 特此公告。 ****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