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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关于****
**区屠宰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生态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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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8MAK74UTAXA)委托****编制的《******区屠宰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替代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白鹤镇农副食品产业园,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改建,生产规模为年屠宰牛6万头、年屠宰羊45万只、年加工调理冷鲜肉及卤制熟制品3000吨。主要工程内容为建设生产车间3栋、综合楼1栋、展厅1栋、污水处理站1栋、辅助用房1栋。项目总投资19739.42万元,环保投资861.7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待宰间、屠宰间、胃肠内容物暂存间产生的恶臭废气采用二级碱洗塔+生物过滤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一般固废暂存间、污泥间产生的恶臭废气采用二级碱洗塔+生物过滤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道排放。
以上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气锅炉限值、《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的原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车间废水和食堂废水经隔油预处理后与综合污水一起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废水应满足《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市华强****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然后经污水管网排至**市华强****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配套污水管网未建成不得投入生产。
3.噪声。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报告书》要求,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经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设置排污口标志,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文物、水利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6.2480吨/年,总磷0.0625吨/年,颗粒物0.01吨/年、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0.0455吨/年。新增颗粒物0.01吨/年、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0.0455吨/年,免予提交总量指标具体来源说明,由**市从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超额量中统筹解决。新增化学需氧量6.2480吨/年,总磷0.0625吨/年,从**市华强****公司污水处理厂等量替代。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6年10月26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