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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3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201街道003街坊丽景上品0019栋2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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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资格存疑,涉嫌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投诉人称,磋商文件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以来任意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依法不需缴纳税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置为资格审查条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单位****2025年度企业年报填报各项社保参保人数均为0,该公示信息与磋商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存在重大矛盾,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供应商依据濮财购〔2022〕9****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系虚假承诺、涉嫌提供虚假承诺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两家供应商最终报价相同,但综合得分差距较大,仅公示总分未公示分项得分,评审公允性无法核验。投诉人称,****与投诉人第二轮最终报价均为800000元,报价完全一致;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泓建公司综合得分明显高于投诉人,两家综合得分存在较大差距;成交结果仅公示总分,未公开商务、技术、价格分项评审得分明细表,投诉人无法核实综合得分差距的具体来源,****小组是否严格统一执行磋商文件评分细则,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评审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0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