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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环卫设备设施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9月2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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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审专家难以客观评审。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方案(13分)、产品供货方案(8分)、质量保证措施(8分)、安装调试培训方案(6分)均采用五档描述式评分,档次之间以“完整、逻辑清晰、明确、能结合本项目特点、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好”“较为笼统、未结合项目特点、不完整、模糊、仅有方案框架、缺乏具体执行标准、未体现本项目行业或设备特点”等表述划分,无明确判**界,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2: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响应程度(35分)评分标准不合理,分值未与174项非标“★”技术参数一一对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每项统一扣1分不区分指标重要性,且负偏离超过35项后其余百余项不再扣分,会出现“多项关键指标不满足”与“少量次要指标不满足”的供应商本项同分的失真情形。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骏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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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