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公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社区护理。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额管理,按县区常住人口每10万人1家(不足10万人按10万人计)、市区不超过8家的标准确定定点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机构配额,其中****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不计入总量。根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进度,全市首批遴选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总数为13家。各县(区)首批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定点服务机构配额具体明细如下:
2.机构护理。市、县(区)均不设数量上限,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均可依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市、县(区)实际,有计划、有批次地遴选护理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的机构类型、业务范围、场地及人员配备、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条件,如实填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
1.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机构。本次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日期为2026年9月3日至9月16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逾期不再受理本次首批遴选申报业务。第二批次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机构的申请时间,另行公布。
2.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可适时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县(区)医保窗口,由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市本级、**区及江东新区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各县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由各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具体受理地址如下: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机构提供材料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回执(附件2);对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附件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4)。
****小组人员组成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小组。
(四)遴选
1.居家护理机构、社区护理机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基础评选表》(附件5)对申请机构基础指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综合评分表》(附件6)评选指标评分并择优确定。
2.机构护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评选表)》(附件7)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拟纳入定点管理机构名单;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评估评审,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公示
拟纳入定点管理的机构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县(区)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11月2日-11月3日****医保局待****管理科,由市医保局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护理、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从相应参评机构中按排序递补)。
(六)协议签订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与辖区内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县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
(二)定点机构协议签订、运行及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1.**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受理回执
3.**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4.**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5.**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基础评选表
6.**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综合评分表
7.**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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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