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创****公司25%股权转让 | ||
**** | G32025HA****108-2 | |
59.3 万元 | ||
2025-03-28 | 2025-04-27 | |
**创****公司25%股权转让 |
**创****公司 | |||
**省/**市 | |||
李磊 | |||
2019-05-13 | 500.000000人民币 | ||
国有参股企业 | 微型 | ||
****公司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0700MA46QM3L2F | |||
科技孵化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力**交流咨询(不含劳务派遣);礼仪、会务服务;学术交流组织策划;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企业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市场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图文设计及电脑制作;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否 | 其他类型情况说明 | ||
3人 | |||
4 | |||
武****公司 | 51 | ||
******公司 | 25 | ||
******公司 | 12 | ||
****集团有限公司 | 12 | ||
2024 年 | |||
367.320000 万元 | 145.240000 万元 | 222.080000 万元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
年报 | |||
2024-02-29 | |||
368.910000 万元 | 145.310000 万元 | 223.600000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8.130000 万元 | -8.130000 万元 | |
|
****事务所****公司 | **** |
2024-12-24 | 2024-02-29 |
59.3 | 382.44 |
145.24 | 237.19 |
******公司 | ||
914********412484M | **省/**市 | |
是 | 否 | |
小型 | ||
****公司 | 国****公司(企业) | |
75078.002169人民币 | 刘洋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董事会决议 | ||
25.000000 % | 25.000000 % |
****国资委监管 | **** | |
**** | 批复 | |
2024-12-24 | 关于******公司拟出让**创****公司股权的批复 |
拍卖 | |||
| |||
否 | 否 | ||
否 | 否 | ||
否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5.93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
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创****公司25%股权转让方案》,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 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5.93万****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标的企业原股东之一武****公司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余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否 |
刘经理、史经理 | 139****8116、136****5118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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