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审批意见: 商环虞审2024( 72)号
关于《****年产18万立方米竹木纤维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8万立方米竹木纤维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治理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不外排;项目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挤出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要求,同时满足《**省环****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要求以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绩效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投料和混合工序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要求以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绩效标准要求。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营运期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按照环评要求,固废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年产18万立方米竹木纤维板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监察大队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告。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 章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