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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审〔2024〕47号
关于**县****公司年产7000根排水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914********7269299)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县****公司年产7000根排水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料全部入库、入罐,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不得露天堆放;(2)筒仓上料、配料仓落料、计量料仓落料、皮带和斗提输送及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8米高排气筒排放;(3)设置固定焊接工位,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8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及《**市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20〕14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按照《**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车辆冲洗废水及搅拌机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2)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肥田。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储存,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本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化南路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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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2277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