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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09-20 10:54
90天 |
500,000元 人民币 |
99,638,400元 人民币 |
综合评估法 |
1、本项目招标公告“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应具有的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1”调整为:应为投标人正式人员,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壹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3.施工项目负责人”调整为:应为投标人正式人员,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本项目凡涉及此项内容均按以上调整。 2、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4.4.2关键人员更换”中第二款调整为:因承包人关键人员不履行职责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8000元/次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21条补充条款(27)条”调整为: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等情况,属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要求完成合同施工内容的违约处罚约定:(1)工期若延迟7天以上,每延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10万元/天的违约金:工期若延迟15天以上,每延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20万元/天的违约金;工期若延迟30天以上,每延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50万元/天的违约金;(2)若承包人通过自身努力满足工期要求,则在该节点付款时无息退还因上级节点延迟的违约金:工期延迟超过75天,发包人有权与承句人解除合同或切除合同内部分施工内容,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同时施工费用上浮30%-60%视为合理费用,该费用从原合同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项目概况**:“二期改造面积8176平方米,包括**路86号、96号、150号,**路2号,台西三路6号、8号,西康路18号,**路76号甲乙,观城路4号楼院...”调整为:“二期改造面积7747平方米,包括**路86号、96号、150号,**路2号,台西三路6号、8号,西康路18号,**路76号甲乙;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3529平方米”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