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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政府采购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告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应一并公开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中标(成交)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成交)的原因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包括招标、竞争性磋商),还应当公开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可通过短信方式或者书面告知的方式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保障供应商的采购结果知情权。
(三)我单位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该项告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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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